京政办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首都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9月1日
关于加强首都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一定成绩,对加快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消防安全工作在现代化城市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本市的消防安全工作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及城市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的消防安全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消防设施和手段落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火灾次数及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呈上升趋势。1979年至1992年间,全市共发生火警36629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200多万元。1993年,是本市建国以来火灾损失最严重的一年,隆福大厦特大火灾经济损失达2811万元。今年1至6月共接到火警2107起,其中较严重的火灾391起;直接经济损失418.2万元,比1993年同期增加了84.9万元。为了吸取重大火灾教训,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首都消防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要成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指挥决策中心,制订防火计划,加强防火宣传。主要领导人要经常过问消防工作,主管领导人要深入实际,掌握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防火工作要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整改,消除隐患,落实奖惩措施,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逐步完善消防法制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各区、县政府要针对首都城市和经济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消防工作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消防规章的工作。各单位必须自觉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市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消防法规的严肃性;对那些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处理;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不准投入使用。
三、深入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
各区、县和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消防宣传工作,使之普及深化,形成制度。各地区、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法规、火灾危害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要继续认真贯彻《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近年来,各部门消防安全人员变动较大,各区、县要切实抓好对新成员的培训。同时,要按照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使防火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基层,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抓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各地区、各系统要把义务消防团的建设摆上重要议程,下大力气抓好这支队伍的巩固、充实、提高,落实“两知三会”,使之成为群防群治工作中的有生力量;市消防局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狠抓专职消防队的整顿训练,推进划组连片,加强联合演练;同时也要抓好民办消防队的建设,以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能力。
四、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遏制大火发生
根据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当前要抓好防止大火的重点措施是:
(一)抓好大商场、大市场、重要物资仓库、大型企业和文物古建的防火工作,防止发生损失惨重的大火。
(二)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大火。
(三)搞好繁华街区的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防止发生“火烧连营”的大面积火灾。
(四)对大型油气罐站和化学危险品储运、销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防止恶性爆炸、燃烧事故。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范围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特别是对消防部门已发出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的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拖延不办或酿成火灾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为改变本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要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把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配套项目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同时立项,统一投资,同步建设;对于目前投资建立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建议有关部门在政策上适当倾斜,积极筹资建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