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简称市文物局)。
一、主要职责
市文物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起草有关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参与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三)指导、协调北京地区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本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四)负责审批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复建工程,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负责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实施管理。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
(七)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内外的文物交流、展示活动和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活动;参与审核利用文物开展的合资合作项目。
(八)统筹规划本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九)指导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10个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组织干部处、宣传教育处。
(一)办公室(对外联络处)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外事、对台、侨务、宣传、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组织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文物工作大事记、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负责办理历史遗留的查抄文物的有关工作。
(二)科研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对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的重要决策和措施提出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监督文物行政执法活动;管理文物科研工作;承办市文物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讼代理工作。
(三)文物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组织文物普查工作,提出和办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事项;参与划定和修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负责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设施进行展览展销、拍摄影视和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管理工作;管理考古发掘工作。
(四)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处
负责编制文物修缮工程规划;审核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核文物建筑迁移、改建、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制订文物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审核文物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五)博物馆处
负责编制博物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本市辖区内博物馆注册、登记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鉴定、登记工作;办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等事项;负责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博物馆的业务管理。
(六)流散文物处
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管理出入境的文物鉴定工作;负责文物捡选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的文物。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财务决算;统筹管理文物事业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修缮经费;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文物方面的统计工作。
(八)保卫处
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文物、博物馆技术防范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负责管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站的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纪检组)
查处本系统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审计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及来信来访工作。
(十)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组织干部处、宣传教育处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12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