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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37号
  2. [发布日期] 1998-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 改造工程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
改造工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几年,我市实施完成了不拉闸限电的“9511”工程,增加了电力资源,结束了首都长期严重缺电的历史,电力供应相对充足。但由于目前大部分城镇居民住宅使用的配电设施原配电设计标准较低,入户电线容量小,难以满足用电量不断增长的需要,“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和居民住宅跳闸停电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配电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满足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市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与解决城市电网脆弱问题的“9950”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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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同步进行,并于1999年国庆节前基本完成。为保证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实施范围为:1995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单元式楼房和平房、筒子楼。改造的标准为:单元式楼房达到每户“表前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铜线”标准,用电容量从目前的每建筑平方米2瓦至25瓦提高到50瓦,并分期放开负荷,近期保证每户用电负荷达到2000瓦,远期达到6000瓦;平房等其它住宅用电容量达到每建筑平方米25瓦,每户用电负荷达到1000瓦。改造的内容为:住宅户外电线、户内电线等配电设施;户内增加1至2路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一户一表”,每户安装10安培或5(20)安培宽量程电能表。
    二、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按照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由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和供电部门负责。即市属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局负责;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的住宅和市、区(县)属各单位的住宅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私房主要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房改政策售出的住宅由售房单位负责;为住户安装的计费电能表、专用表箱由供电部门负责。
    三、改造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政府、供电部门、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承担,同时由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向承租人收取部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
    (一)凡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改造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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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电源建设集资费、供电贴费(每户500元)、配电贴费(每户600元)。
    (二)供电部门承担的18亿元工程费用,由电力部门贷款解决10亿元(采取还本付息电价的方式偿还),市政府补助8亿元。
    (三)住宅产权单位可将房租和售房款用于住宅配电设施改造,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贷款利率按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计算。
    (四)承租人收费标准为: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上述费用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此项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刘淇总负责,市市政管委牵头,市供电局、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单位、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要有主管领导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各施工单位要保证工程质量,坚持文明施工,方便群众。
    城镇居民住宅配电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及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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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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