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市政府已批准对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下同。)进行一次调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停止审批设立新的非常设机构(国务院另有要求的,或必须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对口开展工作的除外)。
二、在调查清理期间,暂停对现有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和组成人员的调整;确需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的非常设机构,可由主管该方面工作的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确定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参加,市政府不另行文。
三、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北京市非常设机构调查表》(一式三份),于5月15日之前报市政府办公厅。逾期未报的非常设机构,一律视为工作任务完成,已自行撤销。
四、调查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调查清理结果于6月报市政府。
附件:一、北京市非常设机构调查登记表
二、填表说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二:
填表说明
一、本次调查的非常设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含会议纪要)批准成立,为协调若干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开展某一项工作或为完成某一方面任务而设立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二、非常设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名称必须填写全称;非常设机构负责人现任职务应当填写其在非常设机构以外担任的行政职务;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或任务填写应当简洁清楚,并附上文件依据。
三、“所协调机构”是指本非常设机构工作中协调的主要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
四、“机构设置形式”是指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的形式。主要包括:办事机构在某工作部门内单独设立;与哪些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在哪些内设机构增挂牌子;未明确设立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某个工作部门承担。
五、“批准编制”是指为该日常办事机构批准的编制数额;“现有工作人员”是指现在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额。
六、“经费是否独立”是指是否设立银行帐户;“经费来源”是指经费来源的形式及数量。包括:财政拨款(行政费或事业费)、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其他来源等,并请详细说明。
七、请将填报的非常设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自成立以来以及历次调整、变更和增减编制的批准文件(含会议纪要)一并附上。八、填报单位可以自行复制《北京市非常设机构调查登记表》,也可以根据需要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