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对外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置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或者其他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款物。
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依法经核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自行加收各种费用;不得将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由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者专用票据,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无票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监督制度。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北京市收费监督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持卡企业可以拒付。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有关收费、摊派事项的投诉,并公布投诉电话。持卡企业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有异议的,可以持卡向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反映或投诉。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在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条例》的检查力度,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进行审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