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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6号
  2. [发布日期] 1997-01-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对外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置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或者其他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款物。

  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依法经核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自行加收各种费用;不得将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由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者专用票据,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无票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监督制度。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北京市收费监督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持卡企业可以拒付。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有关收费、摊派事项的投诉,并公布投诉电话。持卡企业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有异议的,可以持卡向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反映或投诉。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在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条例》的检查力度,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进行审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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