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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56号
  2. [发布日期] 1998-10-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坚持 实事求是和反对弄虚作假确保统计 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坚持
实事求是和反对弄虚作假确保统计
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统计工作承担的任务日趋繁重,为市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可靠的决策依据。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不能凑数,要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进行认真检查的要求,现将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和反对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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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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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实事求是和反对弄虚作假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京办发[1998]8号),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近期提出的要增长速度,但更要实事求是,不能凑数,不允许虚报、瞒报,数字不实;要坚决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保证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数据的真实可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经济建设提供真实数据,确保经济增长
    当前,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单位为确保今年本市改革和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作出了巨大努力。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提供统计数据,确保全市经济增长9%目标的实现。绝不允许出现凑数、虚报浮夸的行为,更不允许擅自修改、授意或强迫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凡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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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据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统计在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证他们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要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统计部门要承担准确提供统计数据的责任
    全市各级统计部门承担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初审、复审制度和领导审核制度,凡需要上报的统计数字,都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严格把关。要完善行政区域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疏通资料来源渠道,核准经济增长数据。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讲真话、报实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信守职业道德,不编造虚假数据;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加强统计检查,确保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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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统计部门要在10月至12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搞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1999年1月底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本地区、本部门1998年年度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统计局。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更改,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全市贯彻执行。



                                 市  统  计  局
                                 市  监  察  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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