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
一、主要职责
市物价局是市政府行使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二)负责价格管理的法制建设,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宣传和实施。
(三)负责本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研究制订本市价格调控计划和价格改革措施、方案;制订、调整本市管理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负责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市场形成价格的部分商品、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监审;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理论的研究,掌握本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的行情、价格水平、价格动态,为市政府提供经济决策的依据,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价格事务等服务。
(五)负责本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价格问题举报和申诉案件;协调处理价格纠纷、争议;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六)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本市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物价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置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督促、协调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和联络特邀物价监督员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
综合分析研究经济和物价形势、动态,提出解决重大价格问题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价格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价格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指导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汇编和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物价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讼代理工作。
(四)农副食品价格处
负责制订农副食品的作价原则、办法,提出价格调整、调控意见;指导协调购销价格;调查研究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审。
(五)工业产品价格处
负责制订工业产品的作价原则、办法,提出价格调整、调控意见;调查研究供求变化趋势;对部分工业产品价格进行监审。
(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制订经营性收费、涉外商品价格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提出收费标准调整、调控意见;调查研究各类收费的动态;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及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成本调查处
对主要工农业品生产成本、收益和供求变化趋势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成本调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房地产价格处
负责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价格、外商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普通商品房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九)市场监测处 组织建立市场价格监测网;负责对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干部、职工的考察、任免、奖惩、考核、录用、调配及出国(境)人员审核工作;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的财务、基建、资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绿化、交通、防火等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处
监督检查本机关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群众有关举报,查处违纪行为;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教育。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统战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21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