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专用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同时,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专用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专用章。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一九九八十二月七日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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