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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13号
  2. [发布日期] 1995-12-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解决好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关系到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对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保证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积极作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进一步缓解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困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及其性质

  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是征地超转人员,即国家建设征地后年老(男59岁,女49岁以上)和病残不能安排工作而定期定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转非”居民。征地超转人员按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后仍有困难的,由其赡养人承担。

  二、征地超转人员接收标准

  一般征地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下同),城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下同)按每人每月180元(生活补助费150元、医疗补助费3O元)接收;远郊区、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生活补助费130元、医疗补助费30元)接收。超转人员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其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超过转工年龄、转居前因工伤致残和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接收。

  征地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规定标准和年限计算出总金额后,一次性拨交民政部门。

  三、适当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一般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城近郊区按每人每月150元,远郊区、县按每人每月130元发给本人。为保证征地超转人员生活稳定,要建立生活补助标准增长机制。自执行第二年起,月生活费补助标准每年递增10%,暂定10年。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本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予递增。原已享受医疗补助每月低于30元的,给其补到30元;高于30元的,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80元发给本人,自执行第二年起,月生活费标准每年递增10%。过去已转居的孤残人员的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亦照此执行。

  富裕地区乡镇过去转居现由市统管的征地超转人员,其享受的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低于该乡、镇自管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待遇及医疗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转居前本人所在乡、镇负责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

  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门是主管部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超转人员具体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补助标准等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凡具有自管条件并提出自管要求的乡镇,经民政、房地管理部门和征地单位协商同意,并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征地超转人员交原乡镇管理。自行管理征地超转人员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政策,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将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征地超转人员本人,不得挪用,生活补助费专款专用。

  鼓励征地超转人员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征地超转人员自愿参加商业保险,须由本人提出投保申请,报民政、房地管理部门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另行下达。

  五、加强对征地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已征地超转人员补助经费缺口问题。具体办法是:凡在本市范围内征地的,城近郊区按每亩400元,远郊区、县按每亩300元计算,由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收取,集中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对征地超转人员补助经费采取统筹管理办法,集中存储、滚动使用。为确保其增值,此项资金只能存入国家银行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不能进行风险性投资。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于违反制度,特别是对挪用借用征地超转人员经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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