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
一、主要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
(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负责审核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市政府规章公布工作。
(三)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国务院法制局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办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措施的备案工作;承办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负责组织调查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工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建设和人员培训;指导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法规规章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负责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行政规章公布事项;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编纂工作;编辑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审定规章外文译本;审核各单位编印的法规汇编目录。
(九)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研究和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者建议、意见;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国内外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组织对政府法制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制订本市行政立法、执法等工作制度。
(十一)承担政府法规数据库建议、信息管理和应用等工作;承办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等项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方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信访、人事、外事和后勤以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联系和指导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
(二)经济处
负责行政立法计划和法规审核业务工作的协调,办理规章立项审查;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规章清理、汇编、编纂、解释等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外经贸、工业、商业、农林、工商行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
(三)城建处
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
(四)社会处
负责政法、外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
(五)监督处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措施备案,组织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办理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或批准处罚决定的审核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证件;办理执法处罚情况的统计等工作。
(六)复议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有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