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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6〕62号
  2. [发布日期] 1996-12-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京公消字[1996]881号)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精神,推进首都消防事业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牢固树立“北京不能着大火”的思想,为维护首都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首都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使北京消防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

  1.消防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消防事业滞后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社会防火抗灾能力显著增强;

  2.城市建设布局合理,防火条件改善,火险隐患能及时有效消除;

  3.城镇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技术装备显著改善;

  4.社会消防组织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普遍落实;

  5.市民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公共消防制度普遍得到重视和遵守;

  6.消防法规基本形成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7.消防科技水平明显提高。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火灾预防

  (一)全面贯彻防火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全面责任,切实将防火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去,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同时要采取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的办法,把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改善防火条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发现火灾积极扑救,形成消防工作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局面。

  (二)健全组织。各区县(包括街道、乡镇)、各系统、各单位都要建立防火安全组织,明确防火负责人,完善防火措施。500人以上的单位或虽不足500人但属于要害单位或物资储备高度集中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其它单位要有兼职防火人员;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按一定的人员比例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三)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区县、各单位要根据火灾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的特点,确定防火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严格贯彻落实《消防重点管理十项标准》。

  1.中央首脑机关及重点要害单位要作为消防重点,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确保不发生问题。

  2.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保证消防资金投入,配置性能可靠的消防器材设备。要加强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安全。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其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气安装等,统一由该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3.必须特别重视宾馆、饭店、商场、电影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这些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的审核和验收;投入使见后要严格日常消防管理,确保安全。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要具有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繁华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加强群防群治,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物密集区、大面积棚户区,要纳入城市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提高抗灾能力;彻底改造前,应积极采取防火分隔、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加大防火间距和开辟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运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批,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要实行许可证制度;仓储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运输要有准运证。

  6.对文物古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在古建筑内部,要逐步完善消防设施,严禁举办危及消防安全的各种营业活动;古建筑周围要与其它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确保古建筑的安全。

  (四)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于自检自查,查出问题,尽快整改。对现存的重大火险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实施。到本世纪末,力争使城区内彻底消除遗留的火险隐患;新建小区、重点城镇和新开发区在建设中不出现新的火险隐患。对存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监督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业,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消防总体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其中消防规划的重点是城市安全布局、消防道路、水源、消防通信和队站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消防工作。各类建设的规划方案中都应当有消防内容。城近郊区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高起点,严要求,使消防建设规划一步到位,努力达到消防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齐全、配套、有效,消防通信灵敏方便的目标。

  (二)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市消防队站到2000年要达到87个,到2010年达到147个。为此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政府要加大投入,每年拨专款建队;二是进行城市改造和新建小区、开发区,必须按国家标准同步建队;三是大型企业、重点乡镇可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建队;四是鼓励充分利用原有消防队站和新规划的消防队站的土地资源进行合作开发建设,引资改造旧队,增建新队。

  (三)加快城市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电信、消防等部门要共同协商,提出具体规划。对没有市政管网的严重缺水地区要尽快规划建设市政管网;对原有地下给水管网干管直径小于规定标准的,要逐步更换;对公共消火栓不足的地区、地段,要按照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的规定补充增设;对城近郊区的河流湖泊要有计划地修建消防码头,严重缺水地区的重要厂矿、仓储单位要修建消防蓄水池。

  市区及郊区卫星城道路,应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在保证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消防的需要。居民住宅区和居住小区的通道,要达到一定宽度,确保消防车通行。建设城市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在审查建筑项目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时,建筑物周围要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进一步加强消防通信,扩大消防通信覆盖面。到本世纪末实现专线调度,并尽快开设本市无线报警台,逐步达到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具有无线报警手段;消防火警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间要设立专线。

  (四)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1.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安排在远离城市、人员较少并处于当地长年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的安全地带。

  2.建设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调压站、加油站及化工商店等,要选择合理位置,使其与周围建筑保持足够间距,并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

  3.铺设为城市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燃气的管线,要合理安排燃气管线阀门、闸井的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管线上面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违章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

  4.城市新建区应多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禁止建设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建设集贸市场或设置营业摊点,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使用。

  四、加强消防监督

  (一)依法强化消防监督。公安消防监督工作要坚持市消防局、区县消防科、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公安派出所要推行设置专职消防民警的做法。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主要依靠宣传、贯彻消防法规,培训消防人员,督促各行各业、各单位切实负起消防责任。同时,要辅以重点抽查,对所在地区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贯彻“谁设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工程设计单位要设置防火审核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防火设计的审核。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对明显违反或屡次违反设计规范的,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建筑单位要设立消防专卷,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国家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国外规范与国内规范不相符合的项目、设计,要经过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保留。重要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不能投入使用。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力度,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周期。

  (三)推进消防服务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允许在消防技术检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必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消防部门监督管理,从事技术性、代理性工作的,要向消防部门提供技术报告。中介组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此项工作争取5年内在全市普遍实行。

  (四)严格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健全和规范火灾报告统计制度,杜绝瞒报、虚报现象。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重大特大火灾、突出隐患和重点问题的执法监督,督促指导各级监督机关和人员的执法工作。

  五、加强消防教育和宣传

  (一)逐步完善消防教育培训体制。重点抓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负责人、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及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管理人员及消防产品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各行业、各单位也要将消防教育纳入职工培训之中,搞好岗前培训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不经培训不许上岗。

  (二)继续推进消防宣传教育进车间班组、进居民住户、进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阶段的消防教育,开展消防活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部门要把消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三)消防宣传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密切配合宣传、文化、新闻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继续建设好公安消防队(站)。要按照公安部消防部门编制序列方案理顺机构,健全职能;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对干部战士的管理教育;结合北京实际,严格灭火训练,充分发挥现有装备作用,努力提高部队灭火作战能力,有效发挥灭火主力军作用。消防队伍除承担灭火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使消防队伍成为紧急处置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现有专职队伍要加强管理,严格训练,确保一方平安。同时要做好划组联片工作,提高联合作战能力。

  (三)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乡镇和农村要根据需要积极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合办的地方和民间消防队,也可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都要加强管理,严格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参加灭火作战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四)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专职消防人员取得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定相应的退休、抚恤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发展消防科学技术,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一)加强对消防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大力推进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的研究和高新技术的开发利用,逐步扩大应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设备;积极推广安全系统工程等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二)积极发展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生产消防器材装备的企业要立足国内,面向社会,打破部门、行业、地区之间的界线,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平等竞争,提高质量。同时要适当引进国际先进装备、技术,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尽快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结构。根据灭火作战需要,逐步增加灭火作战车辆,对旧车实行定期更换制度。特勤中队要根据功能、任务配备相应的特种车辆、设备和器材。消防队员的个人装备,如检测仪器、通信器材、防护服装等要不断更新,增补配齐,以提高工作水平和作战能力。

  (四)加强对消防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大力推动全社会的消防科普活动。

  八、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一)逐步增加财政拨款。随着本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市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防事业的支出,使消防设施、装备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相适应。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也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有计划的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对重点消防产品的开发生产,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国内不能生产的特种消防车辆和关键器材,必须进口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三)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市政公用事业除外)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给予优待和奖励。保险公司要从防灾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投入消防事业。投保及奖励办法,由市消防部门与市保险公司共同制定。

  九、加强对消防事业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切实抓好消防统筹规划、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群众组织等工作。市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消防法规、规划的起草、火灾统计分析、消防队伍发展、消防装备标准、消防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消防科研等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市级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和全市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二)消防工作要贯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军事设施、山区林木、地下矿井和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分别由军队和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推动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各区、县政府可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三)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在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北京市消防条例》,同时抓紧制定医院、商场、消火栓、地下人防工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到2000年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为基本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地方性规章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

  市公安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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