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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4〕76号
  2. [发布日期] 1994-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参加西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点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参加西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点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市劳动局、西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办法,把这项重大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推向前进。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市属企业参加西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点的请示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继续在西城区进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点,将该区内的市属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均参加该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点。

  二、参加西城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劳动局制发的《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及西城区劳动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审核手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参加试点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所属企业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督促企业参加试点。在其他区、县的市属企业也要做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    

19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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