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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88号
  2. [发布日期] 1995-10-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一、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和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实施卫生保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研究起草有关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技术标准和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传染病、社会公共卫生、劳动卫生以及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医疗器材行使监督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评审制度的实施。

  (三)制订本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管理直属医学院校;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教育;制订卫生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分配方案;负责本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四)制订本市重点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开发利用;推动医药科技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五)贯彻中医政策和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六)改革和完善公费医疗,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行业的物价,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七)制订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建立与完善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系统统计与信息工作。

  (九)促进政府与民间的医药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2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组织处、宣传处、统战处、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和献血工作。

  (二)卫生防疫监督处(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依据国家关于传染病、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劳动、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及化学保健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制订卫生防疫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监测;遇有重大疫情和事故及自然灾害,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三)医政处

  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发证校验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评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取缔无照行医;负责制订和实施医疗服务质量标准;负责血液质量、干部医疗保健、大型活动医疗保障、重大医疗急救、医疗事故处理和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工作。

  (四)基层卫生处(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

  负责对区、县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制订加强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制订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审;负责制订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和康复医疗工作。

  (五)企业高校医疗卫生办公室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企业、高校卫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药政处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本市药品的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新药审计工作;制订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规划;对医疗机构进口医疗设备进行初审及对在用的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七)科技处

  负责组织制订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研课题计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成果鉴定、开发、推广应用及专利代理工作;负责申报组织管理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课题,组织本系统公费派遣出国人员的选拔工作及归国人员的课题管理工作;负责医学情报、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及科研管理学会工作。

  (八)医学教育处

  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审订年度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医学院校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进行指导和管理;制订并实施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九)妇幼卫生处

  研究制订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评审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妇幼卫生保健法规;指导区、县妇幼卫生业务工作。

  (十)外事处

  负责接待外宾参观讲学、举办国际医学会议、办理本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负责组织援外医疗队、劳务输出、赴国(境)外技术培训等工作;审核及管理本系统合资项目;开展政府及民间医学交流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合作中心的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制订卫生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及医学院校毕业生分配方案;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制度改革以及人事、机构、编制、奖惩、调配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考核工作和卫生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本机关人事工作。

  (十二)财务处

  负责年度预算、核算、决算等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承办直属单位调剂外汇存储、使用及专控商品购买等各项审批手续;负责会计事务及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基建处

  负责编制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年度计划及本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投资效益,参与验收竣工项目;负责本系统职工住房的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医院污水、污物的治理。

  (十四)物价处

  负责本市卫生行业的医疗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药品、血液及制剂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负责受理有关医疗物价问题的信访、举报、查处以及咨询、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大型医院、区县卫生局物价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审计处

  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审计制度;负责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系统与经济活动有关事项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和鉴证。

  (十六)公费医疗办公室

  研究制订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资格审查;对北京地区大专院校及区、县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年度联审互查;负责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及大专院校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工作;负责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十七)政策法规处

  开展卫生改革政策和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制订地方卫生立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承办市卫生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十八)行政处

  负责本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检查直属单位后勤部门所管设备及交通、劳动安全等情况;完成绿化任务。

  (十九)保卫处

  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安全、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方面宣传教育。

  (二十)监察处(纪检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二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组织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十二)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开展建设卫生城、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和社区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社会卫生工作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组织处、宣传处、统战处、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兼职);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17名转为事业编制。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由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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