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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6〕63号
  2. [发布日期] 1996-12-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和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组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教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转变职能

  (一)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向以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综合性管理手段转变。

  (二)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市、区县、乡镇三级管理的体制,强化区、县政府管理教育的责任,扩大区、县管理教育的权限;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由市和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主要依靠行业和系统管理;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和市两级管理,逐步加强地方的统筹协调,在政府管理下,逐步建立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三)强化教育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法制研究和法制建设的职能,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四)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监控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职能,努力健全和完善教育投资机制,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

  (五)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支持机构,精简行政机构,强化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直属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将教育决策的前期研究工作和教育教学业务性、技术性、辅助性较强的工作转移到相关的事业单位和机构。

  (六)加强对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高校的科技、智力优势,组织高校参与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攻关等,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职责

  市教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并研究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并组织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二)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市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学前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各行业、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进行统筹协调。

  (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本市教育体制、教育结构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规定;负责统筹使用和管理教育基建投资、教育经费和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国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计划内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归口审批和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负责监测各区县和各部门贯彻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执行情况。

  (五)统筹管理本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指导校办产业、高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系统老干部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美育、体育、卫生、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和社会实践、料普、国防教育、校外教育以及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

  (七)组织有关高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本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八)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撤销、合并工作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研究制订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幼儿园的政策与办法;负责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工作;负责学位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考核工作,管理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管理本市岗位培训工作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协助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技工教育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类中等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高等教育、中等教育的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调配工作。

  (十二)统一管理本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人员、留学人员和来京留学人员的审批、管理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三)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规划并管理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作;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委设2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信访、保密、档案工作,议案、建议和提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宣传、保卫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教育方面的决策、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及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协调教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教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市教委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人事、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人事、劳动管理体制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师资处

  负责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进修培训工作;负责中等师范学校的业务统筹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改革工作。

  (五)计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外省市和中央部委在京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年度招生计划的执行;负责统筹协调教育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撤销、合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工作与人才需求预测。

  (六)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负责本机关各项经费管理和核算工作;负责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及财务工作的评估、考核;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工作和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审核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统筹管理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归口管理国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市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基本建设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系统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市计委下达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归口审批和管理,并督促检查基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核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编制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统筹管理本系统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指导区县所属学校校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审核市属高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条件装备处

  负责编制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物资设备配置标准;负责统筹协调教学科研物资供应及物资设备的资产管理;负责北京地区高校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电化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教材和图书资料出版、发行的协调工作;负责办理教学科研设备进出口报批手续。

  (九)基础教育一处

  负责综合研究和协调解决基础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订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管理普通中学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学的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课程教材建设与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制订普通中学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审定教学用书。

  (十)基础教育二处

  管理小学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指导小学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学生德育等工作;指导特殊教育工作,协调特殊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教研和科研工作;指导民族小学的工作;制订小学课程标准计划等。

  (十一)学前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学前儿童的保育、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和贯彻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教职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十二)高等教育处

  负责综合研究和协调解决高等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制订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指导高等教育办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的统筹协调工作;综合管理北京地区高校本、专科的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及改革、学科、课程、教材建设、图书馆建设等工作;制订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高校招生工作;组织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

  (十三)职业教育处(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职教项目办公室)

  统筹管理和指导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参与起草职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工作;参与研究职业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并指导实施;指导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负责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和教育质量评估;指导职业教育师资和干部培训、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编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协调毕业生调配与就业指导工作以及办理合作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职业教育资格证书制度,协助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技工教育;负责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职教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成人教育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统筹管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工作;负责研究制订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成人教育学校的成人教育工作;指导成人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综合管理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的学科、课程、教材建设和专业设置以及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评估检查、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等工作;统筹管理协调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管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成人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资格证书的考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指导成人教育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归口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五)学生处

  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成人中、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派遣、调配等工作;负责高校学生奖贷学金管理工作。

  (十六)德育处

  综合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德育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实验、指导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德育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和改革,参与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和创建文明校园工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勤工俭学及工读学校的工作。

  (十七)艺术与校外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艺术教育,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校外教育和社会教育;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学校艺术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协调指导有关规划、计划的实施。

  (十八)科研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教育系统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以及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管理学位工作。研究制订教育系统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中央部委在京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社会科学项目和科技研究项目、高新技术研究任务并指导实施;主管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负责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体育卫生处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军训、国防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军训、国防教育的规划及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开展学生体质调研与监测和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

  (二十)校办企业管理处

  综合管理校办企业,研究制订本系统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校办产业的政策;负责北京地区高校校办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一)学校后勤管理处

  综合管理学校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学校总务后勤和伙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后勤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学校后勤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统一管理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港澳台事务、侨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人员、留学人员和来京留学人员的审批,管理因公出国(境)留学、进修、考察和援外工作;负责外籍人员来京学习、考察及援华的管理工作及高校留学人员教育、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对外联系和外事活动的接待工作;受理审核境外来京合作办学的有关事宜;指导学校对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有关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对外宣传教育工作、与境外开展校际交流工作。

  (二十三)审计处

  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教委直属单位和市属高校进好审计。

  (二十四)保卫保密处

  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做好学校稳定工作。

  (二十五)老干部处

  指导本系统老干部工作;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六)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本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市属高校行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上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事项;协助中央有关部委对其在京高校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进行专项监察;指导、协调高校、区县教育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监察工作。

  (二十七)机关事务管理处

  负责本机关总务后勤等事务管理工作。

  (二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教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9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72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54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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