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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69号
  2. [发布日期] 1998-1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提出了《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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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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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25号)精神,现提出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意见。
    一、消化范围
    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并经市审计局按规定清理、审计后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仅指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下同)。具体消化数额以《北京市审计局等五部门关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查审计结果的通知》(京审商发[1998]101号)中的数额为准。但下列情况应区别责任,分别处理:
    (一)对因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及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本息,属市粮食局直属企业的,由企业按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处理,在3年内给予消化。市粮食局负责监督落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区县粮食企业的,由区县政府筹资消化,市财政不予分担。
    (二)对远郊区县本级财政应补未补挂帐,由远郊区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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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市财政不予分担。
    (三)对粮食企业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挤占挪用贷款增支利息形成的挂帐本息,谁挤占挪用的谁负责消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市财政不予分担。
    二、消化的基本原则
    对经市审计局清理、审计确认后的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按规定由市和区县政府负责统一筹措资金,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自1998年7月1日起在3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一)市直属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由市财政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在3年内消化。
    (二)城近郊区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由城近郊区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在3年内消化。
    (三)远郊区县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分别由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政府按50:25:25比例负担,在3年内消化。即:市财政负担应消化数额的50%;其余50%由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政府各负担25%,其中城近郊各区按其综合财力占城近郊区总财力的比重分担。3年消化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远郊区县负责自行消化。
    三、具体消化措施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消化范围和基本原则,制定消化计划并下达市和区县具体消化数额。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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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于1998年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消化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消化情况报市财政局。对未按计划消化的区县,市财政将通过年终两级结算等形式抵扣欠拨部分及由于欠拨产生的利息,归还银行,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区县财政要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开设专户,专项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财政部门当年负担消化所需的资金,年内分两次安排拨付,上半年应在第二季度初10日内拨付到位,下半年应在第三季度初10日内拨付到位。市财政当年应负担消化远郊区县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所需的资金,在上半年安排拨付负担部分的50%,其余在下半年拨付。城近郊区财政当年应负担消化远郊区县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所需的资金,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划拨到市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后连同市财政应负担部分一并在第三季度初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远郊区县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远郊各区县财政收到拨款后,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归还贷款,严禁截留挪用。
    (四)经审计部门确认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除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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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需变动调整,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将审计确认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自1998年6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不收息,也不加罚利息。其利息纳入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计划。粮食企业也要单独记帐反映。
    四、工作要求
    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制定消化计划,落实消化责任。要加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通过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变产还债、减员增效、顺价销售等方式,千方百计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3年内如期消化完毕。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提前完成消化任务,特别是近年财力增长较快的区县,新增财力要优先安排消化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粮食部门要抓住改革机遇,制定整改措施,并在重点难点方面有所突破,以加快企业自身改革。对财政部门负担消化后仍亏损的粮食企业,要停业整顿,对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破产倒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消化工作,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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