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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6〕17号
  2. [发布日期] 1996-03-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矿局关于检查整顿本市矿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地矿局《关于检查整顿本市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要求,检查整顿本市矿业秩序,是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本市矿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持首都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检查整顿矿业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业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对本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无证擅自开采、滥采乱挖矿产资源,出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侵权越界采矿等问题仍十分突出,破坏了矿产资源,严重影响了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侵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矿业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证矿业活动依法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1996年上半年对本市矿业秩序进行检查整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无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侵权越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四)不符合《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开办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

  (五)拒不交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者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七)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

  (八)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或者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九)党政机关或者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行为和庇护违法开采、经营行为。

  二、检查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整顿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本市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检查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检查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结合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10周年,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多种形式,广泛进行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重点的宣传。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矿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矿山企业根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勘察定点划界的文件为依据进行自查自纠。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矿业部门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地矿局。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市地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报送的检查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 30%,并于7月10目前向市政府报送全市检查整顿情况报告。

  三、检查整顿的措施

  (一)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小团体或个人所有,自觉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在此期间,请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矿业秩序检查整顿情况的报道。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检查整顿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副市长胡昭广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计委、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地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局、地税局、司法局、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地矿局负责。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推广经验,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整顿矿业秩序的主要责任在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要全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处理时要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做到边检查、边纠正、边总结经验教训、边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并且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至批准范围。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地矿局    

  19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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