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检查工作涉及公共卫生法律和法规,检查面较大,检查的内容也较多。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卫生行政、法制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在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工作,边查边改,注重实效。
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食品卫生管理、检验和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以及立、改、废的具体意见等。
检查工作要同进一步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相结合,切实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特别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法规要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检查找出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分析执法不严的具体原因,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推动严格执法。卫生行政、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努力提高本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水平。
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1993年6月30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的请示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监督执法水平,拟在今年6月至8月对本市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在本市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的具体意见请示如下:
一、检查目的与范围
通过检查了解卫生监督法规在本市的贯彻执行状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以推动卫生监督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列入此次检查范围的卫生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章。
二、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政府是否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摆在议事日程;为贯彻卫生监督法规制定了哪些配套措施和办法,收到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二)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有关法规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参与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和“三同时”审查,各类经常性卫生监督合格情况与违法情况;1989年以来处理各类违法案件起数,个别违法案件处理不力的原因。
(三)1989年以来各类卫生法规执法中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件数;维持、撤销或胜诉、败诉的件数及原因;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执法的程序;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程度和卫生监督档案管理情况。
(四)卫生法规是否列为普法教育内容,有关单位和人员知法、守法情况;群众对公共卫生状况和卫生监督执法的反映,是否能够利用卫生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现行公共卫生法规有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卫生执法的主要障碍和困难。
(六)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卫生行政机关与卫生防疫机构在卫生监督职能上的分工与协调,现行卫生监督体制的利与弊,卫生监督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状况,现有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与建议。
(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条件的基本情况,包括1989年以来每年政府下拨卫生监督事业费金额,占全部卫生事业费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全年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支出金额,政府下拨经费与实际经费支出的差额,弥补差额的做法与建议,现有卫生监督执法器材装备的数量,折合固定资产额,实际工作中亟需补充哪些器材,所需经费金额和解决这笔经费的途径及建议。
三、检查工作的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初至中旬)
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本市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意见,制定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自查、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17日)
各区、县政府和市公安、工商、海关、旅游、商检、饮食服务、畜禽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检查计划中的检查内容、范围、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自查、抽查。卫生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或参加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各项内容的检查。
6月下旬,由市卫生局召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会议,安排检查的一些具体工作,并讲解有关表格的填报工作。7月19日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局将检查总结和报表报市卫生局卫生防疫处(邮政编码100053),由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
(三)抽查阶段(8月至9月)
在自查基础上,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执法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就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意见。市政府还将邀请人大代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安排检查工作。检查计划具体实施,可由卫生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组织。
区、县卫生行政、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全市检查计划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好对本地区公共卫生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期完成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旅游、商检、饮食服务、畜禽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系统的自查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市政府批转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99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