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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52号
  2. [发布日期] 1993-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乡镇煤矿开采秩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52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两年来,本市部分乡镇煤矿出现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争抢煤炭资源等乱采滥挖现象,使正常采矿秩序受到冲击,不仅破坏了国家煤炭资源,而且带来了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市政府决定,对乡镇煤矿开采秩序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政府要迅速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组长,由矿管、公安、劳动、煤炭、工商行政管理、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小组,采取有效措施,逐一清理所属煤矿,对无证开采的矿井,要遣散外地民工,封闭窑口,取缔非法采矿行为。 

  二、房山、门头沟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好辖区内目前存在的乡镇煤矿矿界纠纷、越界开采等问题,越界的必须退回到原批准范围,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北京矿务局要将原工农区小窑定点划界、发证的有关资料分别移交门头沟区、房山区矿管部门,由市矿管委负责落实;两区矿管部门要据此依法对原工农区各小窑开采活动进行管理。今后,国家统配煤矿的边角残煤划分问题,由北京矿务局、两区矿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共同协商解决,特殊问题由市矿管委协调。

  四、各级矿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矿管队伍,充实矿管力量,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开采行为。乡镇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要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基层解决具体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原工农区撤销后,北京矿务局应保留矿管办事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统配煤矿及周围乡镇煤矿的采掘情况,并会同房山、门头沟区矿管部门,维护辖区内矿业开采的正常秩序。

  199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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