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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0〕38号
  2. [发布日期] 1990-07-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厢”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中央有关单位:

  为解决北京城市道路交通阻塞问题,市政府做出了“打通两厢,缓解中央”的决定。“东厢”工程,即东起东便门,向南经广渠门、劲松、左安门、蒲黄榆,到木樨园的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于去年建成。“西厢”工程,即北起复兴门南,进西便门、天宁寺、广安门、白纸坊、菜户营,到右安门的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也必须立即开工建设。“西厢”工程建成后,将连通西南三环和京石、京开两大跨省公路干线,对实现西部交通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同意建设这项工程,国家计委已批准开工。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厢”工程指挥部(即原东南外二环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西厢”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并负责处理工程中的各类有关问题。现将“西厢”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凡属于规划部门批准的正式建筑,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基本不影响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补偿。

  2、被拆迁单位必须在所在区拆迁指挥部要求的时间内拆除建筑物;确需解决占地、建筑面积及补偿费用的,由“西厢”工程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区拆迁指挥部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3、因拆迁涉及到群众生活必须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确需就近安置的,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二、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按区拆迁指挥部要求的时间拆除。其中确实需要补建的临时建筑,经“西厢”工程指挥部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重建,所需费用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解决。

  三、在拆迁范围内,凡有正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居民搬迁,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解决。无正式户口或无正式住房的,一律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如无房源,可购房安置拆迁户,房源由市有关部门提供。拆除居民住房中的公房均不再补偿。个体户搬迁,按其住房权属性质和生活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安置。农民房搬迁按原迁原建的原则安置。

  四、被拆迁单位征地迁建或在原地退建、加层建设,以及居民搬迁房的建设,是“西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缴的各种税费,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拆迁而影响“两保一挂”指标的企业,经“西厢”工程指挥部与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可视同完成指标对待。

  五、“西厢”工程工期紧迫,工程征地和单位搬迁征地可先占地,在占地的同时抓紧办理征地手续。各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因占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生产、生活问题。

  六、拆迁及挪移杆线、树木和各种管线,一律由其管理单位按所在区拆迁指挥部规定的时间拆除或改移。所需费用由“西厢”工程指挥部审查并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解决,其中伐移树木只补偿砍伐运输费和移植费。

  西城、宣武、丰台区政府要组成强有力的拆迁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各被迁单位要从全市规划建设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支持“西厢”工程建设,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为首都建设做出贡献。

  199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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