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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0〕14号
  2. [发布日期] 1990-03-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989年11月28日,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后,许多单位对“小金库”进行了清理,清查工作初见成效。但也有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真清理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挂帅,进一步动员部署,继续发动企业、单位和部门进行自查自报。

  二、要广泛开展群众性举报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抽查和复查的单位要不少于所属单位总数的30%。同时将抽查、复查的结果按单位列表上报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四、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补课应在4月15日前结束,重点抽查和复查应在4月底前结束。对于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处理。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后,对继续保留“小金库”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清查“小金库”工作结束后,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在5月上旬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1990年3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发出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到去年12月底,全国共查出各种“小金库”资金10.01 亿元,清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还未深入开展起来,许多部门、企业和单位还存有侥幸心理,没有认真清理和检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今年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清查“小金库”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搞好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二三月份的重要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挂帅,再次进行部署,切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清查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继续发动企业、单位和部门进行自查自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举报活动,并组织力量选择一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抽查复查,排除干扰,把清查“小金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再次重申以下纪律:(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出之日起,凡继续动用“小金库”资金的,都要用单位自有资金归垫,私自转移的要如数追回;(二)私自将未动用的“小金库”资金全部转作单位收入,不按规定比例上交财政的,要如数补交;(三)对拒不清理、检查和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四)经过这次清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设“小金库”。

  凡今年3月底以前,单位自查自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仍按自查政策处理。清查“小金库”资金的汇总报表继续按月报送。

  三、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搞好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今年4月底以前,要向国务院报送清查“小金库”工作的总结,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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