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1991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即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的活动,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了推动学习宣传活动,市政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以前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掌握《条例》,提高对城镇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为贯彻和执行《条例》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各区、县政府和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以及与实施《条例》有关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依法管理集体企业的水平和自觉性。
三、各集体企业要认真组织干部和职工学习《条例》。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企业、厂长(经理)、职工三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学习宣传当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联系。
附:《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宣传提纲
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1991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即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条例》是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建国四十二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城镇集体企业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条例》充分表达了城镇集体经济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心愿和要求。《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对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规范企业行为,完善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表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建国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我国城镇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在城镇中已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城镇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增加出口创汇、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起重大作用。但是,城镇集体经济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不仅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急迫需要,而且是一个关系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障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指导思想和目的
《条例》以《宪法》作为最基本的依据。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精神,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根本指导思想。
首先,《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与集体企业相互之间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条例》确立国家与集体企业之间关系的依据。
其次,《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这条规定十分明确的禁止对集体财产的侵犯,但要制止侵犯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必须先搞清什么是集体财产。《条例》据此从法律上界定和划清了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这就真正使制止平调侵占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有了法律保障。
第三,《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条规定,明确了集体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特征。《条例》充分反映了集体企业的这个特点和本质,把《宪法》精神加以具体化。
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遵循的原则和任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样,处于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四、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制定章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章程必须载明的十三项内容。企业上级部门依照《条例》和章程来管理企业。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机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城镇集体企业变更、终止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按规定处理好债权债务,终止企业的剩余财产交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五、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从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经济活动自主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等方面,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享有的十项权利,其核心是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同全民企业有显著的不同。城镇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全民企业的财产归全国人民所有,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全民企业只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因此国家按“两权”分离的原则赋予全民企业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是两种公有制经济的区别点,决定了两种公有制经济的不同管理体制和办法。《条例》规定了集体企业对国家、社会和职工应承担的九项义务,是集体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
六、城镇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客观上要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真正的职工民主管理。《宪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靠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为落实《宪法》规定,《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民主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民主管理是集体企业的一大特点,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
城镇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是,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主人(所有者)的权利,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招聘产生。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领导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是《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恢复集体企业特征的必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尊重城镇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权;要教育干部、职工提高认识,提高管理素质,正确行使权利,落实《条例》的规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民主管理机制。
七、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理顺财产关系,是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恢复集体企业本质特征的关键,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只有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才能明确企业经济活动自主权,职工做为财产所有者才能行使民主管理权,这是城镇集体企业一切权利的基础。《条例》规定:城镇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外来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扶持资金可作为借款或投资处理。这就明确划分了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和归属,确立了集体财产的法律地位。
收益分配是关系企业同国家、企业同职工三者利益的大事。《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一是,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二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三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条例》的规定,既体现了国家有关收益分配的政策,也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并兼顾了职工的利益,使企业收益分配有了法律依据和遵循的原则。
八、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
城镇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这就明确了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为改变集体经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多变、照搬全民所有制企业模式,不按集体企业性质和特点进行管理的混乱局面创造了条件,对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城镇集体经济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这一规定反映了地方发展集体经济的实际需要,解决了地方机构、职责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九、法律责任
《条例》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国家和企业利益,给国家和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上级机关以及其它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保护城镇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都有重要的作用。
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条例》明确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肯定了城镇集体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政府及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城镇集体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依法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的水平和自觉性。城镇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提高对城镇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在社会上要造成关心集体企业、重视集体企业、支持集体企业的局面,为贯彻和实施《条例》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北京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
199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