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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18号
  2. [发布日期] 1993-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中严禁滥砍林木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1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中严禁滥砍林木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3年4月7日  


关于在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中严禁滥砍林木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今年2月以来,本市郊区一些乡(镇)刮起了一股砍树风。据有关部门对一个远郊县的调查,仅2月至8月期间,该县的8个村、91户农民共砍掉大、小树木437株。造成农民滥砍树木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中,对有关政策宣传不深入,工作简单。在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后,滥砍树木的现象已基本得到控制。

  目前,本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宅基地有偿使用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目的和意义,深入宣传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要使“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农民在房前屋后植树永远归个人所有”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郊区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盲目砍树现象发生。

  (一)农户超占宅基地不多而又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或虽影响村镇建设规划但目前尚不建设使用的,可不退出或暂不退出,但须按规定征收多占地费用。地面上树木的所有权不变,不得砍伐。

  (二)对于农户超占宅基地面积较大,必须退出用于集体建设或安排其他农户建房的,可由集体或新占地户按规定对宅基地上的树木合理作价,或与树木原所有者共有。树木成材时,按比例分成,不得随意砍伐。

  三、农民房前屋后自有树木的采伐政策不变。为避免非正常砍伐,农民砍伐自有树木时,应事先向村委会报告,并到乡政府备案。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发郊区各区、县及有关单位执行。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99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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