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保障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使他们顺利地度过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和2月(下同),因严重亏损,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现行的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即每人每月97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款)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
二、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少数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三、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亏损一时发不出工资的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199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