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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16号
  2. [发布日期] 1992-03-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2年3月20日关于修改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的请示市政府:

  自1987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委《关于新建住宅区从基建投资中提取绿化建设x费若干问题的请示》(京政办发[1987]30号)以来,收费规定得到认真贯彻,促进了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效果显著。据城区、近郊区8个区统计,截止1990年底,累计完成108处,绿化面积达152.6万平方米,对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居住环境起到较大作用。但是,原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建设费是按当时的建筑造价和绿化费用核定的,几年来绿化成本费用已有很大增长,居住区绿化标准相应提高,致使绿化建设费严重不足,影响绿化建设速度与质量。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对绿化工作,“巩固、完善、提高、发展”的八字方针,落实“市树为主,品种众多,多多益善,四季长青,三季有花,花无断时,几花并开,灌草多乔,宿根入地,盆花点缀”的四十字标准,加速完成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做到绿化与建设同步进行,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特对原定绿化建设费标准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凡在1991年7月1日及其以后竣工的地处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新建住宅,包括统一开发、危房改造、联建和自建的群体、单体宿舍(合配套附属建筑),绿化建设费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3元调整为8元(起收标准);对建筑标准较高的住宅,其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可相应提高。二、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规划上已确定的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由建设单位按其规划面积提交公园建设费,一般为每平方米绿地提交40元(不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绿化建设资)。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一并纳入住宅建设总投资。

  三、上述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资统一拨交区、县园林部门,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园林局制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99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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