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199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人数较多,各高校和用人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在计划指导下的“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有组织的“双向选择”等改革措施,杜绝分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各高等院校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对他们进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情教育,教育他们服从国家需要,自觉地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用人单位要从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长远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毕业生,并继续抓紧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健康成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关于199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为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分配阶段,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良好机会,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对他们进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以及国情和国内外形势教育;教育他们服从国家分配,自觉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走与实际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各单位要关心他们政治上和业务上的进步,继续抓紧教育和培养,使他们得到实际锻炼,不断提高,迅速成长。
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12月28日
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1990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分配工作,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政策指导及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用人单位顾全大局,以及各高等学校的努力工作,克服了种种困难,如期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1990年,全国共有国家统一分配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54万多人,分配到地方44万多人,分配到部门10万多人。今年的毕业生分配兼顾了部门和地方的需要,优先考虑了国家重点建设部门和边远地区的需要,基本上做到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较好地贯彻了择优分配的原则,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得到了合理安排;广大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自觉到基层,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从总的情况看,分配工作是好的。但是,1990年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国家经济治理整顿期间,社会需求量明显下降;分配渠道不够畅通,制约分配的因素仍很多;高等学校内部的专业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毕业生期望值虽有所下降,但和现实需要仍有一定差距;另外,计划工作的管理不够完善,地处艰苦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单位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保证,仍然存在不正之风干扰分配工作等问题。
1991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4.9万多人,毕业研究生近3.5万人(其中博士生3000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等普遍专科班毕业生6万多人;毕业生分配工作仍然十分艰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轻,切切实实抓好此项工作。这不仅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引导毕业生走与工农相结合道路的需要,同时还是高等学校和社会安定的需要。
经广泛征求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意见,1991年毕业生分配工作,应继续执行国发〔1990〕23号文件规定,并重申和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安排好毕业生工作的重大意义。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现在毕业的大学生到本世纪末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领导要高瞻远瞩,从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长远利益出发,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积极地接收毕业生,并结合他们所学专业,认真、负责、合理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实行按计划为主的办法分配工作;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毕业生的分配在国家统一政策管理下,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全国毕业生分配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由国家教委负责面向全国分配;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由有关部委负责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部门间、地区间、部门与地区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剂。
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订,视学校情况可采取自上而下,或上下结合的办法。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仍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分配计划。部门、地方所属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毕业生分配计划的编制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情况确定。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仍按照1990年的办法继续试点。
四、毕业生的分配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尤其要保证那些在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乡镇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去工作。师范类毕业生要分配回来源地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教育战线工作。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除录取研究生和需要照顾的支边职工子女外,凡是专业基本对口、边远地区需要的,原则上都要分配回去。毕业研究生要重点补充到基础比较薄弱的院校、科研机构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收集、汇总用人单位的需要毕业生计划,并根据毕业生生源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毕业生情况制定分配计划。学校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办法落实分配计划,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分配计划。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兴利除弊,防止不正之风干扰,避免出现不顾国家需要,只从个人利益出发选择去向的不良现象。学校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公费毕业生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
经过充分协商落实的分配计划,无论是部门计划还是地方计划,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减派或拒收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六、有关政策和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地区、各部门不仅要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学校的毕业生,而且更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安排好面向全国分配的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其他部委重点学校的毕业生;要优先安排优秀毕业生,分配他们到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岗位上。
截止一定时间,通过“供需见面”等活动仍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有关地方及部委(其中专用专业毕业生由对口部委负责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委要切实负责地将毕业生在派遣时全部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
2.各级计划、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与计划指标的统筹安排工作。为避免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与劳资、干部指标脱节,对因工作需要又有空编的用人单位,准许先接收毕业生,后追认劳资指标和干部指标;少数急需毕业研究生而又满编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超编进人,然后按原定编制逐步从自然减员中核减的办法。
3.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生,各地方应给予支持,不要以任何理由限制国家计划内分配去的毕业生。国家分配计划内的毕业生凭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由国家教委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户口、粮油手续。
4.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78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编制。国家计划内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院校毕业生可带劳资和干部指标,到乡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列支。
5.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一律转至家庭所在地。
6.对有病毕业生的处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毕业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分配计划内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不再享受公费医疗,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仅学校各级领导和专职人员要做,教师、家长和用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起来共同做。毕业生的家长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要把国家需要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要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际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八、严肃分配纪律,杜绝不正之风。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均应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参与分配工作。各级负责分配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把分配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纪律和需求信息、对毕业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结果及分配方案,尽可能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用人单位不得到学校点名要毕业生。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行为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予以严肃处理,使毕业生分配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商业等部门都要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条件。各高等学校要把毕业生分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一位校领导亲自负责,要健全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根据国家的分配方针、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做好本校分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凡几家分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出现矛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
十、为使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经征得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今后的毕业生分配工作将按《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和步骤》(见附件)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附件: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和步骤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年12月21日
附件: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当年毕业生分配工作基本结束以后,国家教委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毕业生分配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确定分配方针、原则、政策和办法。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国家教委下发或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各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出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国家教委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下一年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布置填报需要计划工作。各用人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需要毕业生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部门汇总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向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及时通报毕业生生源和需求情况。
三、各有关地区、各部门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和用人单位需要毕业生情况制订分配计划,高等学校、培养单位与各级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活动。有关学校提出建议分配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
四、国家教委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协调会,交流供需信息,协商落实毕业生分配计划。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分配计划落实具体单位。
五、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时间下达所属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同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下达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总表)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六、各高等学校在完成全部教学任务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派遣毕业生。
七、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及时检查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分配派遣情况,并报送国家教委。
八、国家教委调查研究,总结当年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分配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