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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1〕59号
  2. [发布日期] 1991-10-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计划委员会、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和市场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近几年随着计划外油品进入市场,插手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越来越多。由于石油是紧缺物资,有利可图,非法经营者屡禁不绝。目前,在本市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石油商店、汽车配件商店和小土润滑油调和厂有100余家,年经营量3万吨左右,甚至在公路旁出现了个体倒卖石油的摊点。多方插手经营使劣质油品充斥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如不进行整顿,势必给我市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油正常供应,现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市计委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参加,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各区县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

  二、石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和生产资料,属国家高度控制的商品。因此,只准许下列单位在京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业务:

  1、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其所属成品油经营企业;

  2、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包括在京销售公司直属公司,成品油生产企业供销机构;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4、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层农村供销社和农机服务公司(含农机站,只限对本乡经营农村用油);

  5、有直属、直供企业的局(总公司)所属的物资供销部门,确需经营并具备条件的,限从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系统进货后,按牌价对本系统企业供应成品油;

  6、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和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系统所属的集体经营企业,只限经营润滑油的零售业务;所属与农村联营的加油站只限对本乡经营零售业务。

  除以上规定的企业和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业务。

  三、各区县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和石油公司要积极组织力量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石油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停止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其库存油品质量合格的,按现行价格规定交由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收购;劣质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小土润滑油调和厂和小土炼油厂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各用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用油单位要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加强对司机的教育,对串通油贩子倒卖油票、油料者,一经发现,由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停供其计划指标油品,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对市场供应负有主要责任,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下达的成品油计划,按照保证重点、控制消费、节约用油、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市场。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经营网点,搞好优质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石油经营企业的检查监督,齐心协力做好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计划委员会        

  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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