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劳动局《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是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当前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各级领导绝不能丝毫放松安全工作。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1992年10月8日
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本市于1986年开展的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经各级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努力,于1991年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整顿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摸清了压力容器的数量、分布,基本掌握了设备状况,为今后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据1991年底的统计,全市固定式压力容器已达38914合,其中符合安全要求的32345台,占83%;存在缺陷尚能满足最低安全要求,需采取措施监控使用的1051台,占2.7%,其余的有待进一步治理。
(二)消除了一批严重隐患,安全状况有了较大改善。整顿治理以前,压力容器安全状况较差,失检失修现象严重,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和1979年发生事故分别为14起和13起,其它年份也在8起左右。经过整顿治理,“七五”期间比“六五”期间事故减少11起,下降64.7%。一批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如被列为我市“三大压力容器隐患”的燕山石化公司4台乙烯球罐、市液化气公司云岗储备场的液化石油气球罐和北京焦化厂208台煤气卧式储罐,经修理改造,达到了安全使用要求。
(三)基本理顺了压力容器的管理体制。使用压力容器较集中的生产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了管理制度;按区县、主管局(总公司)实行压力容器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开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一些关键部位的压力容器达到了设计使用要求,提高了运行效率。北京焦化厂煤气卧式储罐,整顿治理前“带病”运行,降压使用,检修后工作压力恢复到8公斤/平方厘米,仅此就多储煤气7.3万立方米。使用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燕山石化公司和市化工系统,由于坚持检验,减少了停车天数,提高了经济效益。
(五)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整顿治理中,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技能,为下一步实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顿治理工作的覆盖面不够宽,乡镇企业、医疗卫生、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遗漏较多。由于这些单位的压力容器没有纳入管理范围,1990年后发生爆炸以至引起伤亡的事故有所增加。
(二)少数单位领导对压力容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其主要表现,一是只满足于转发文件,很少进行具体指导;二是片面强调生产,不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三是个别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拼设备,对压力容器缺乏必要的维护和检修。
(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转化、升级不及时,特别是对2.7%应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采取措施不力,隐患依然存在。
(四)有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有所削弱,出现了压力容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五)个别检验单位检验水平低,不能满足合理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的需要。
三、对今后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关于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为了巩固和扩大整顿治理的成果,防止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对今后本市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保证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对压力容器的使用与安全运行负责;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二)清理死角,不留遗漏。凡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都应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要分别对本辖区内中央在京单位、大专院校、区县属单位和本系统的压力容器进行一次清理,组织登记、检验,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制定定期检验制度及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制度。清理结果于1993年3月底前报市劳动局。
(三)限期做好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收尾工作。按1991年底压力容器总数,今年内要完成注册登记、检验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工作,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对于确因技术方面问题和其它特殊原因影响检验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压力容器,除进行注册、纳入管理和监察的范围外,还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监控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使用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方可继续使用。
(四)实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燕山石油化工公司、首钢总公司、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矿务局、市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市一轻工业总公司、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建材集团总公司、市公用局、市机械局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负责本系统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其余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任务由各区、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接辖区分别承担。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的检验所应相互支持,工作量大、时间紧时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使用单位要把定期检验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订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落实检验计划和所需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单位要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安排并完成好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与定检率,从1995年起全市每年定检率要达到100%。
(五)做好压力容器转化升级工作。对监控使用的4级压力容器,要创造条件尽快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对无修复价值的尽快更新或报废,坚决杜绝不检验和无监控措施使用的现象。凡定为报废的压力容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
(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合理安排力量,严格执行检验规程,确保检验质量。
(七)做好压力容器统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统计表的要求,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并做好统计年报工作。鉴于压力容器分类复杂、统计要素多,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压力容器数量大的单位,应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199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