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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1〕56号
  2. [发布日期] 1991-10-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会计事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分别对市属和区、县属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将其列入财政、财务管理议事日程,健全各级会计事务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干部。

  二、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当前,全市会计工作改革,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是:(一)在会计工作方面,从单独的事后算帐向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经营管理型转变;(二)在成本管理方面,从单一以产品为核算对象的模式,向以责、权、利、效相结合,以责任成本为中心的成本核算模式转变;(三)在会计核算手段上,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电算化管理转变。

  三、认真组织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1993年底,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工作必须达到达标等级,争取有相当数量的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力争有一批单位达到二级或一级标准。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1993年底未达标的单位,由市财政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责成其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撤换该单位财会负责人,解聘会计专业职务。对于达标升级后会计工作严重退步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

  四、搞好会计人员培训。到2000年,我市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普及中专教育,力争30%会计人员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教育部门应扩大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的招生规模,发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尽快提高全市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大力开展会计人员在职培训。从今年起用三到五年时间,对全市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教学、教材、考试三统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上的会计人员在职培训的统一管理,保证会计人员在职培训质量。

  五、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监督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任免会计人员。各级行政领导应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六、健全总会计师制度。我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我市总会计师的配备任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七、建立北京市会计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全市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在职培训、组织活动及各项管理工作。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会计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致使财经纪律松弛,会计数据失真,影响经济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1991年6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实施以后,会计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工作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我国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一是在办理财务收支中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有的甚至利用会计帐目弄虚作假;二是在办理财务收支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往往受到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三是对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严,一些涉及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案件处理更是困难重重。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干扰了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了进一步实施《会计法》,认真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会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管好财务收支,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活动有秩序地正常进行都十分重要。当前,各级领导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投身“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开展质量成本核算,落实质量责任,增强质量意识,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要对不同产品(品种)的盈亏进行核算,为增产盈利产品、消灭亏损产品献计献策。要严格会计制度,加速资金周转,通过制定具体的财务考核办法,将“双增双节”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单位和每个职工,把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二、加强会计工作法制建设,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应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规定或补充规定,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绝不允许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好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关,及时纠正一些单位在会计人员任免上任人唯亲的现象。对于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要大力表彰奖励严于执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努力为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广泛深入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切实搞好会计工作的治理整顿。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保证完成会计工作治理整顿任务、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有力措施,也是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必须抓好的基础工作。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工作,都应在1992年年底或稍长一点时间内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工作“达标”标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凡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或有严重违反《会计法》及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一律不得通过“达标”验收并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要在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的基础上,把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扩展到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对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和监督的会计模式。要根据经济责任制的不同形式、要求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内部管理体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会计核算。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

  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要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地方、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要适应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制定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统一会计准则。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动和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关键在于进一步抓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在抓好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高度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把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紧密结合起来。要稳定会计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如会计专业职务评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实行《会计证》管理、对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等,都应当坚持并逐步完善。各级领导对会计人员的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据根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把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列入财政、财务管理议事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干部。要及时总结推广会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加强会计工作的措施,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应按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对拒绝、隐匿、谎报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财政部        

  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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