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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66号
  2. [发布日期] 1992-09-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工读学校教育发挥工读教育社会职能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工读学校教育发挥工读教育社会职能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9月15日关于完善工读学校教育发挥工读教育社会职能问题的请示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近年来我市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矫治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读学校的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工读学校的社会职能,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教育是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工读学校担负着对有违纪、违法、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教育、矫治和预防青少年早期犯罪的特殊任务。在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面教育、全面育人、科学育人、培养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机制,对学生进行违法犯罪的早期干预和治理,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工读学校的招生

  工读学校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招生办法。招生时,由学生所在学校、工读学校、街道和派出所根据学生所犯罪错,整理材料,填写“工读学校招生表”。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有违纪违法、轻微犯罪行为的在校学生。

  对符合送工读学校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应根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送入工读学校。

  对被公安局拘留的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17周岁以下的学生,由公安分局征得区教育局同意,送入工读学校。

  对于初犯、从犯或偶犯的学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确定为“工读预备生”,仍留在原校学习。工读学校派出教师协助学校、家长对其进行教育,在限期(6个月)以内改正罪错,经区教育局批准可撤销“工读预备生”名称;如在限期内继续发生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则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远郊区县拟送工读学校的学生也按上述原则审批。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工读学校要做好女生的招生工作。远郊区县送入就近地区工读学校的学生及一些区县送入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工读学校的女生,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交纳办公经费。

  学生在校生活费用由家长负担,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原由民政部门供养或发给社会救济金的孤儿仍由民政部门发给。

  三、工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一)工读学校的教育与学生管理

  1、政治思想教育

  工读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要建立政治思想教育体系,充实完善《德育大纲》。紧密结合学生实际,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工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帮助学生明辨是非,认识并改正罪错,养成良好的品德习惯。

  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严格要求,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的原则,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要深入了解学生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对学生坦白交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宽或免于处理;学生揭发检举,应给予鼓励和保护。防止对学生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要充分发挥校管委会及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做到综合育人。根据工读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充分利用多种教育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集体活动之中,逐步建立起具有正确舆论、良好作风和共同奋斗目标的学生集体。

  2、教学工作

  提高工读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也是使学生辨别是非、转变思想的重要途径。工读学校要进行教材、教法改革,以普通中学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工读学校教学大纲,建立工读学校的教学体系。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调动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总结教学经验。初三毕业生要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和统一招生,力争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标准。

  要重视学校的艺术教育,改进和加强音乐、美术课内外教学活动,增强学生的审美观念,陶冶学生的情操,养成向上的心理品质。

  加强课外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搞好图书馆的建设,提高图书利用率。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的思想、文化、身体素质。

  3、学生管理

  工读学生集中食宿、集中管理,过有纪律的集体生活。要严格升留级制度和奖惩制度。对拒不接受教育,屡教不改重新违法犯罪的学生,要依法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不够依法处理的,应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手段进行教育矫治。要在生活、学习、思想上关心爱护学生,防止学生逃跑和继续违法犯罪。

  工读学校实行男女生分别编班,配备得力的班主任。女生班由女教师担任班主任。

  工读学校应充分发挥学生群众组织的作用。

  (二)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

  1、初级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初级职业教育是学生在完成初中主要文化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

  要做好学生的分流工作。年龄小、学习基础好的,开满初中课程,参加中考;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差的,除学习初中主要课程外,还要学一门专业课,对他们进行初级职业技术培训,为毕业后就业打基础。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为完善工读学校初级职业教育解决一定的经费、师资、设备、实习场地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出路等问题。

  2、中级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中级职业技术教育是初级职业教育的延伸,初级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参加中考成绩合格者,可直接升入本校职业高中。

  工读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办好适合工读学生继续学习的职业高中。要正确处理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关系,在加强文化基础知识训练的基础上,突出专业技能培训。

  工读职业高中要纳入市职业教育规划,经费、设备、师资、教学等不得降低标准。

  四、工读学校的生产劳动教育和校办工厂

  生产劳动是工读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保证每周参加劳动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实行半工半读。学生的劳动强度要适当,注意安全生产。

  校办企业和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的,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师生的集体福利。

  各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工读学校办好校办企业。

  五、工读学校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为做好对有违法、违纪和轻微犯罪行为中学生的教育工作,全市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工读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各学校要认真总结办学经验,使工读学校不断得到巩固、充实和提高。凡学生人数达到百人以上的,按完全中学对待。对于在校生不少于60人,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工读学校,也应按完全中学对待。办学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读学校可按市、区县重点中学对待。

  工读学校一般设教导处、办公室、校外教育处、生产劳动处、科研室。要注意精简机构,充实一线教学人员。

  工读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办公费、岗位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教育经费、校外教育经费等,各区应统筹安排。

  努力建设一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读教育,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工读教育工作的教师队伍。各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工读学校的师资来源,选调优秀中学教师、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要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充实工读教师队伍。不宜从事工读教育事业的教师要坚决调离。

  市教育局要会同高等师范院校定向培训工读干部和教师,提高干部和教师的管理教育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到1995年,工读学校的教师都要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并有工读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书。

  要关心工读学校教职工的生活。设在远郊区县的工读学校按所在区县的有关规定发放郊区补贴。评选特级教师和评定教师职务时应考虑工读教育的特点。

  六、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

  为加强对工读学校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教育局、公安局、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办公室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工读学校管委会主任参加的北京市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各区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工读学校的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

  各区要选派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业务,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干部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区教育部门要抓好工读学校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联办工读学校的干部、师资、经费和职业教育的投资以及教职工的岗位津贴等,均由联办部门按规定的招生比例,共同负担。有关区县教育部门应从教育经费中拨出一部分专款给工读学校。公安部门要为工读学校配齐得力的干警力量。

  根据学校实际,公安干警可参加学校或教导处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调查核实案件,参与法制教育、招生及工读学校预备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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