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中央在京单位确定撤并公司的干部,如其公司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安排确有困难需要我市帮助安排,或随业务、工程、研究项目及资产转移到我市所属单位,须由有关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1990年3月5日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为做好撤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人员的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撤并公司的人员,应主要通过“内部消化”的办法进行安置,接收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撤并公司人员的安排工作。
二、确定撤销的公司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负责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安排:
(一)公司直接接收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由公司主管单位安排。确有困难时,当地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帮助,安排到需要用人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空编的机关(重点是政法、税务、监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
(二)从本地区其他单位调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负责安排。有的可回原调出单位工作。原属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仍要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回原借出单位安排。
(四)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或原调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对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可予解聘。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77号)解除劳动合同,发给待业救济金;由当地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管理。
(六)部分人员随业务、工程、研究项目及资产转移到新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撤销公司人员中,原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出,这次需要安排到事业单位的,若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编制已满,安排确有困难时,可按规定审批后适当增加少量事业编制。接收撤并公司人员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批,可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四、确定合并公司的人员,原则上由接收公司的单位负责安排。
五、对调回原单位和调入新单位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安排工作,在安排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原单位任职和公司任职的情况。
六、允许和鼓励撤并公司的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和自谋职业。
七、撤并公司的负责人和人事、劳动、财务管理和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人员,在案件查清前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八、撤并公司的人员被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确定。
九、对撤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9月1日前评定技术职称的,继续有效,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1985 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聘任技术职务的,原单位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即自行解聘。
十、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撤并公司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服从组织安排。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和确定工作单位后拒不报到上班的人员,可分别由公司主管单位和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