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口普查工作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紧急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市这次人口普查需抽调4万余名普查员。迅速选好、调齐普查员是关系到首都人口普查工作成败的关键。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顾全大局,给予高度重视,并按所在地政府和人口普查机构要求的数量和条件抽调人员参加人口普查。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应与原单位工作人员一样,由原单位负责;对这些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提拔任用、晋升工资、发放奖金、评选先进等问题,要与原单位其它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二、在选调普查员的工作中,各级普查机构一定要坚持高标准,对不合格的人员坚决退换。各区、县普查员最迟在5月底前调齐。
三、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部署,认真搞好五、六月份普查的宣传活动,并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向本单位职工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做好户口整顿的收尾工作。全市的户口整顿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近10%的户数和人数尚未办理户口核实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要动员还未办理户口核实手续的干部职工,尽快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核实的手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口普查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4月9日
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人口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这次国情国力调查。”“积极参加人口普查,为普查做贡献,是广大干部和职工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请各级人民政府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并保证被选调的人员的质量。”
动员社会力量进行人口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须请各级人民政府出面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解决人口普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问题,为普查工作开创必要的条件,保证这项工作的胜利完成。
一、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任务,通力协作,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计划、商业、物资部门要做好普查的物资准备,保证纸张、油料的供应;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人口普查筹措资金,保证必不可少的开支;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要安排好人口普查文件、资料的传送工作;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出生、死亡人口的核实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人力的选调工作;民委要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人民解放军领导机关,也要积极组织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人口普查需要动员的普查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户口整顿工作人员、编码员等共约七百万人。这些工作人员都要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教师、城乡基层干部,以及离退休干部中选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熟悉当地情况、节约经费、胜任工作的原则就地选调。在市区和设街道办事处的城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按比例抽调,选调人员由各单位推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在农村地区,从乡村基层干部、小学教员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人员中选调,被选调人员可由村人口普查小组推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参加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为了确保被抽调的普查工作人员的质量,要做好普查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参加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应与原单位工作人员一样,由原单位负责;对这些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提拔任用、晋升工资、发放奖金、评选先进等问题,要与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共同承担人口普查工作任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人口普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完成人口普查的有关任务。
人口普查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工作,要完成这项繁重的任务,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为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做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199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