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1985年以来,我市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开展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这对提高转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使培训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培训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虽有减少,但培训难度加大,接收单位对转业干部的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因此,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组织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切实贯彻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今后,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转业干部不准上岗任职。
二、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
培训工作,一般由各局、总公司按系统组织。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更需统一组织培训。城近郊区以区为单位,按专业编班、统一教学。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量极少的单位,可将军队转业干部委托给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远郊区县仍采取集中到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的办法。有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前制定计划,与市人事局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尽量避免漏训。
培训工作要与干部岗位培训相结合。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避免重复,以适应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后的需要。要加强培训班的管理,严格考核、考试制度。今后,凡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干部培训中可免修相同的课程。
三、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和使用。
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已于年初建成。培训中心要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以培训军队转业干部为主,适当从事社会服务。其创造条件多增加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培训经费的不足以及培训中心基本建设的支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199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