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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0〕26号
  2. [发布日期] 1990-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通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26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各区、县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二、6月底前,各区、县要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主管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区、县(乡)长要明确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协助乡村制订乡规民约,落实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三、抓紧对伤害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案件,公安、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已经立案尚未结案处理的,要抓紧查证处理。

  四、对猎捕工具严格管理。公安机关要对猎枪(包括自制土枪)、弹药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并重新登记造册。凡无持枪证的,要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坚决收缴。对布设在山上的兽夹、兽套,凡是尚未拆除的,要限期拆除,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外贸、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公安、司法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

  五、各区、县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报的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汇总报市政府。

  1990年5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明电〔199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89年秋冬以来,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显著增多,甚至连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雪豹、朱鹮等极其珍贵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也不断惨遭猎杀,令人触目惊心。经国务院研究,现将非法捕杀情况通报如下:

  1989年9月10日,陕西省佛坪自然保护区岳坝林业公安派出所在佛坪县公安局指挥协助下,抓获7名案犯,收缴大熊猫皮一张、金丝猴皮二张。

  1989年9月26日,四川省大邑县沙坪村农民任事业等2人,在该县望台乡用猎枪打死大熊猫一只,后在成都市贩卖大熊猫皮时被抓获。

  1989年11月14日,吉林省蛟河县天北乡农民张国君等3人,窜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青山林场,用自行改装的猎枪打死雄性东北虎一只(据调查,该林区仅有三只东北虎,濒临灭绝)。

  1989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反映,昭苏、特克斯等边境地区1989年捕杀马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近百头。还有苏越境人员在昭苏县非法收购。

  1989年12月30日,河北省滦平县马营子乡农民高光华等4人,窜到北京市密云县番子牌乡山上,用猎枪打死金钱豹一只。在同一天,湖南省桑植县一只云豹被猎杀。

  1990年1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乡山上一只金钱豹被猎套套死。

  1990年1月20日,广东省五华县农民魏忠源等3人,在深圳市贩卖云豹二只(一只活体)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大倪等,被深圳市检察机关查获。

  1990年2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马公乡农民景国龙等4人,用火枪非法猎杀大熊猫二只(其中一只为幼仔,皮长仅75公分),在非法卖皮张时被绵阳市公安机关抓获。

  1990年2月25日,青海省湟中县五庄乡农民马忠民等3人非法猎杀并偷运雪豹十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七只,猞猁一只,被青海渔政检查站查获。

  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永济县于乡镇北梯肉联厂的两辆卡车,装运由青海省天峻等县非法收购的12吨约500 多只岩羊、黄羊,途经甘肃省河口时被铁路公安机关查扣。

  1990年3月1日,陕西省洋县宝和乡发现一只亚成体朱鹮被非法猎杀。朱鹮是世界珍稀濒危鸟类,目前只在我国和日本残存三十多只。

  为了坚决迅速地刹住乱捕滥猎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国务院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野生动物资源较多的地方,要建立县长和主管县长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责任制。近期要组织力量,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堵塞漏洞,制定措施,建立制度,抓紧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抓紧查处案件。对一切非法捕杀、收购、倒卖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案件,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从严惩处,不得姑息迁就。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对猎枪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整顿,严禁非法生产,严格销售和使用管理,收缴违法枪支。工商、渔政、海关、外贸、铁路、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业、公安、司法部门,针对当前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负其责,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要通过宣传,使《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提高做好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网络。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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