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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1〕64号
  2. [发布日期] 1991-11-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1986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来,由于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坚持贯彻“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方针,我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烟花爆竹销售量逐年减少,因燃放而造成的伤人、火灾、噪声、空气污染等危害大幅度减少。但是,从1991 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看,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私运、私售烟花爆竹,致使有的地区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人、环境污染等危害有所增多。为搞好今后元旦、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运、私售,绝对不允许以烟花爆竹作为奖励品分给职工群众。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私运、私售和私造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绝不迁就。

  三、各区县、各系统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搞好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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