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1986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来,由于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坚持贯彻“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方针,我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烟花爆竹销售量逐年减少,因燃放而造成的伤人、火灾、噪声、空气污染等危害大幅度减少。但是,从1991 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看,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私运、私售烟花爆竹,致使有的地区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人、环境污染等危害有所增多。为搞好今后元旦、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运、私售,绝对不允许以烟花爆竹作为奖励品分给职工群众。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私运、私售和私造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绝不迁就。
三、各区县、各系统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搞好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