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1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处工作任务和职责》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处工作任务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各委、办、局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法制处(室),是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
法制处(室)总的任务是:按照本部门领导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助领导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法制工作,为依法行政服务。
法制处(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规章的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本部门拟上报市政府的《制定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组织、指导有关业务处(室)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草案的审核、报审工作,承办市政府批准的规章发布文稿的审核;承办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解释和解答工作。
三、对本部门的重要决策和拟制定的行政措施,提出法律、政策依据和意见,审核本部门上报下发的有关法制工作的文稿。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和协助有关部门征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五、配合、协同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上报法规、规章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文的处理工作。
六、清理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主管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七、拟订本部门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八、制定或组织制定本部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参与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九、制定本部门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执法人员法制、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其他不合法的行为。
十、与有关业务处(室)拟订新发布的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计划,并督促实施;抓好由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十一、承办本部门主管的行政案件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应诉工作。
十二、向本部门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本部门法制工作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和整理政府法制工作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数字,按时完成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统计任务。
十三、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包括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制工作任务。
为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处(室)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工作和本部门任务的繁重性和艰巨性,要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严格组织纪律,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联系,做好本部门的基层政府法制工作;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