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机动车大量增加,驾驶学校也发展很快。由于驾驶学校法规培训不落实,致使有些驾驶员法制观念不强,交通事故增多。为增强驾驶学校学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培训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汽车驾驶学校招收学员的法规培训教育,统一由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学校)负责进行。
二、法规培训学校的教学任务是:对驾驶学校的学员进行交通法规、治安管理法规的有关部分和安全驾驶常识、交通道德的教育培训。实施法规培训教育不延长学员的学习期。
三、法规培训学校实施教学,不增加学员的培训费,从驾驶学校收取学员的培训费中,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提取法规培训教学费。所收法规培训教学费用于法规培训教学和学校的正规化建设。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成人教育局对全市各驾驶学校要依法加强管理和整顿。对尚未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驾驶学校,要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有其他问题的,要依法处理。
法规培训学校实施教学的具体办法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结合驾驶员培训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199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