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52号
  2. [发布日期] 1992-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汽车驾校学员法规培训统一由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负责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机动车大量增加,驾驶学校也发展很快。由于驾驶学校法规培训不落实,致使有些驾驶员法制观念不强,交通事故增多。为增强驾驶学校学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培训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汽车驾驶学校招收学员的法规培训教育,统一由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学校)负责进行。

  二、法规培训学校的教学任务是:对驾驶学校的学员进行交通法规、治安管理法规的有关部分和安全驾驶常识、交通道德的教育培训。实施法规培训教育不延长学员的学习期。

  三、法规培训学校实施教学,不增加学员的培训费,从驾驶学校收取学员的培训费中,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提取法规培训教学费。所收法规培训教学费用于法规培训教学和学校的正规化建设。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成人教育局对全市各驾驶学校要依法加强管理和整顿。对尚未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驾驶学校,要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有其他问题的,要依法处理。

  法规培训学校实施教学的具体办法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结合驾驶员培训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1992年7月29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