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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17号
  2. [发布日期] 1993-04-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取消区、县统一组织的小学毕业考试,由小学自行命题进行毕业考试,是本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顺利实施。

  1993年4月5日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市实施办法,为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一律由各小学自行组织。远郊区、县农村地区小学可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各区、县不得举行统一的小学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就近入学。入学区域划分方案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县升学的,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学可以保送、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保送、推荐生)在划定的区域内选择初中就近升学,保送、推荐生的比例由市教育局确定。

  第六条 保送生应是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生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且学有特长的学生。保送、推荐生条件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市教育局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保送、推荐生必须条件公开、名额公开、推选办法公开、名单公开。保送、推荐生初选名单必须在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报区、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保送、推荐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市、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舞弊行为,均可向市、区、县教育局或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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