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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29号
  2. [发布日期] 1992-05-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成立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加强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撤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成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副局级),为事业单位。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和旅游客运业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服务质量,并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负责组织职工的教育、培训;开展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的经营活动等。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归口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其内部机构设置由市编办核定。

  199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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