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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1〕13号
  2. [发布日期] 1991-03-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出差(出访)、休养等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京政办发[19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集体领导的作用,保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统筹安排工作,保持各位领导同志所分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市政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区(县)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会议、离京出差(出访)、休养等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规定准时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二、每周五下午一般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例会时间。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内外事活动安排,不要占用这个时间。如会议时间变更,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通知。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参加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必要的外事活动或因身体有病、离京出差(出访)、休养等,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提前请假。

  1、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请假,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市长报告。

  2、各委、办主任,副秘书长,各局(总公司)局长(经理)和各区(县)长请假,由本人提前半天向秘书长报告。

  3、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会议者,要给予批评。

  4、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5、参加会议一般不得带助手,如需要带,要事先征得秘书长同意。

  四、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本人要在事前书面或口头直接向市长报告,出差(出访)回京或休养结束后,要向市长销假。

  五、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副秘书长,各局(总公司)局长(经理)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本人要在事前书面或口头直接向分管的副市长请假,出差(出访)回京或休养结束后,应即向分管的副市长销假。各区(县)长要向秘书长请假和销假。六、市政府办公厅要将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情况,每季度在《昨日市情》上公布一次;将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或休养的情况,以《电话摘报》的形式,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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