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积压商品,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本市开展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下达的削价处理积压商品金额指标,这次本市国合商业削价处理的金额为2.6亿元(国营商业2.4亿元,供销合作社0.2亿元),外贸部门为2.596亿元,物资部门为0.5亿元,共计5.696亿元。对下达的金额控制指标、降价处理幅度和商品品种范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二、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和协调市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商委、经贸委和市物资局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削价处理商品工作;银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参加各有关部门的联合会审;银行、财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处理工作;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理。
三、本市商业部门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先于外贸、物资部门出台。外贸、物资部门的出台时间,不晚于4月10 日。对同一品种和质量相同的商品的削价幅度,内外贸要基本衔接一致,外贸部门可比照内贸同类商品的降价幅度,确定削价幅度,双方不得竞相削价处理。
四、这次削价处理商品的重点是冷背呆滞、质次价高和超储积压的一般消费品和物资。对市政府确定的27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其中由市计委、经委、商委规定的8种一类商品不得削价处理;二、三类商品的削价处理也要严格控制,超过正常储备部分削价处理,须由市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确定。
五、这次削价处理商品,要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依靠国合商业零售企业进行,真正施惠于民,严格防止库存搬家。生产用物资削价处理,要优先卖给本市用户。
六、市商委、经贸委和市物资局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表式,在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期间,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商品的名录和进度情况报市计委,由市计委汇总后报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
国办发〔19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活跃和丰富市场的商品供应,改善商品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压,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于今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对全国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积压商品,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削价处理的商品范围。只限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企业)库存中,冷背呆滞、质次价高、超储积压的一般消费品和物资。粮食、食油、食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彩色电视机等专营商品不在处理之列。削价处理商品的金额可占企业库存的10%左右,全国总金额控制在200亿元以内。其中,国合商业为100亿元,外贸部门为70亿元,物资部门为30亿元。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金额,由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分别提出、下达,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削价的幅度。按市场的可销程度和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原则,每类商品的削价幅度平均不超过20%,但具体商品因产地、品种、质量等不同情况,可确定不同的降价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对同一品种和质量相同商品的削价幅度,内外贸等部门要基本衔接一致,不得竞相削价处理。
三、财务处理。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物资的单位,必须单独立帐,单独报表。削价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指商品实际销价与原进价之间的差额),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实行挂帐半息的办法。出售商品的货款,须在下月初归还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货款,企业在1994年3月底以前,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费用,用于冲销削价处理商品的损失。对承包企业的承包基数不予调整。有关财务、贷款及计收利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台时间,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6月30日。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商业、经贸、物资、财政、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地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协调和处理这项工作的具体问题。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出削价处理商品的清单(品名、数量等)和削价幅度,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联合办公会议确定的精神审批,其中属于各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商品的削价幅度,统一由当地物价局审批。各企业的削价损失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各地方和各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削价商品范围和金额指标内,能处理多少就处理多少,国家不做硬性规定。
五、监督管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应面向农村,面向消费者,既要使消费者和用户受惠,又要有利于企业和国家;既要促进和延长旺季市场,时间又要相对集中,不能拖得太长。地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对劣质、淘汰商品,今后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得收购。同时,还要努力减少库存中冷背呆滞、超储积压的商品。在削价处理商品时,要防止库存搬家,严禁徇私舞弊、中间盘剥和私分处理。物价、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理。
在处理积压商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情况报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
199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