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23号
  2. [发布日期] 1992-04-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措施。各级政府要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财经纪律的一件大事来抓,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清理“三角债”工作,制定本系统清理欠税的具体措施,帮助有关企业认真落实,清理结果请在6月底前报市税务局。各企业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清理欠税;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把应收税款及时解缴入库。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要按照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及时扣款。

  四、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督促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对拒绝交纳滞纳金的要依法处理。

  关于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税务局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

  四、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

  1992年2月23目  

  1992年4月28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