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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29号
  2. [发布日期] 1993-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关于饮料产品实行准产证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经济委员会、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关于饮料产品实行准产证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5月22日关于饮料产品实行准产证的请示市政府:

  近年来本市饮料生产发展迅速,生产企业已达270家,年产量15.5万吨,年销售量约20万吨。由于一些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卫生、理化标准,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首都的声誉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为迅速改变目前部分饮料产品质量低劣的状况,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饮料产品,均实行准产证制度。企业在取得饮料产品准产证后,才具有生产饮料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饮料产品准产证的企业,禁止饮料产品生产;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经销单位不得经销。

  二、饮料产品准产证由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颁发及管理,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制定。

  三、企业应按规定申办饮料产品准产证。申办程序为:各饮料产品生产企业先向所在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冷饮食品管理处。市冷饮食品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分别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和抽样检测,经评审、检测合格后,由市冷饮食品管理处报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颁发准产证。

  四、取得饮料产品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在饮料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准产证编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饮料产品准产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已获证企业及其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饮料产品标准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曝光或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准产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饮料产品准产证被撤销后,企业应立即停止饮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冷饮食品管理处负责将该企业的饮料产品准产证收回,上交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并登报公告。

  七、凡企业开发生产的新型饮料产品,必须制定完整的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文件,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增项。

  八、对外埠进京销售的饮料产品,由市商委会同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市技术监督局、市卫生防疫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所属冷饮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要严肃处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199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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