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2]8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商业委员会、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1992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10日
关于做好本市1992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1992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2]54号)及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做好1992年度的棉花收购工作,完成国家下达本市6万担皮棉的收购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合同定购制度。今年棉花收购以调整后的合同数量为基础,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继续由供销社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奖售政策统一收购,统一经营。1992年度市棉麻公可按照商业部分配的合同定购量,以及各产棉区种植亩数和预计收购量,与各收棉单位签订调市合同,各收棉站按照农民种植亩数及生产情况与棉农签定购销合同。要教育广大棉农按国家标准交售棉花,供销社棉检人员要按照国家标准收购棉花。
严格收购政策。合同定购内的棉花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合同定购外的棉花由供销社按议价统一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各棉站必须严格执行凭证、境证收棉的办法,严禁收购外地棉花。对于不按规定,擅自收购外地棉花的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在经济上予以处罚。合同定购内的棉花要严格执行本市的收购计划,不准私自销售。各收棉单位对计划收购的棉花要严格执行收购价格政策,不准提级提价,也不许压级压价。今年的地方优惠仍不许体现在收购价格之中。三、严格执行“三证”(棉检人员经培训考核达标合格者发给上岗证,对于棉检仪器、设备、环境检验合格的单位发给准许收棉证,对于加工设备达标合格的单位发给收购加工许可证)制度。不具备“三证”条件的单位不准收购或加工棉花。
四、按照今年国家规定的政策,收棉奖售物资可以兑现实物,也可以返还平议差价款。要保证农民要物有物,要差价款有差价款,且要保证可买到议价化肥、柴油。各收棉单位在收棉过程中一律不准打白条。
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本市的棉花主产县要有一名县长主抓棉花收购工作。在棉花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农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市计委、商委、农林办今年要成立棉花收购巡视组,全权处理棉花收购中发生的问题。
六、各级供销社、永乐店农场和各收棉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服务工作,为棉农交售新棉提供方便。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火灾。各单位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到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199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