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换届选举,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对于增强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居(家)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居(家)委会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发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我市居(家)委会自1988年上半年改选以来,已满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拟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市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选举工作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进行。居(家)委会正、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产生2至3名代表参加选举,并可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居(家)委会中应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二、居(家)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委员若干名。居(家)委会根据需要可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委员会。居(家)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可兼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居(家)委会委员可享受居(家)委会副主任的待遇。
三、居(家)委会的正、副主任和委员,尽可能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主持公道、办事认真、身体较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并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离退休人员担任。也可由无职业居民(含待业青年)和在职干部、职工担任。
四、1988年以后新建或已经进行改选的居(家)委会,今年不再重新选举。
基层妇代会也同时改选。妇代会主任与居(家)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互相兼职,并享受同样待遇。
五、结合改选,适当调整居(家)委会的规模。居(家)委会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家)委会下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以50户左右为宜;规模过大的,可结合这次改选适当调整。远郊区、县可根据居民居住的自然状况划定。
居(家)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六、要加强对居(家)委会改选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吸收有关方面的领导参加。各区、县主管居(家)委会工作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组织好改选工作;有关单位建立家委会时,要派得力干部组织好这项工作。
七、要结合改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的活动。要培养居民的民主和参与意识,使广大居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为改选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切实做好退下来或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对身体较好而生活有困难的,可在居(家)委会便民服务网点中适当安排。
八、各区、县改选工作拟于第二季度进行试点,7月底之前全部完成。改选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方法由区、县自定,市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各区、县要于8月10日前将总结和验收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199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