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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62号
  2. [发布日期] 1992-08-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要从保护人类生存条件的高度,教育广大群众认识人口、耕地、粮食之间的关系和土地供需矛盾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用地要依法、建房须审批、违法受处罚的意识,逐步树立土地有偿使用的观念和适度消费、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

  1992年8月31日  


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显著增加,新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农户越来越多,乱占滥用宅基地现象和宅基地纠纷案件也增加较多。

  为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和“农村建房占用土地要坚决执行有偿使用的政策”的精神,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势在必行。从去年11月到今年3月,我们在顺义、密云、大兴、通县的12个乡(镇)、87个村进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试点实践说明,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很受群众欢迎。一是破除了宅基地私有观念,增强了土地公有意识;二是控制了违法占地建房,节约了耕地;三是减少了宅基地纠纷,促进了农村安定团结;四是加快了村镇建设,改善了村容村貌;五是遏制了部分干部特权,密切了干群关系。

  为了把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推向前进,我们拟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现将扩大试点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订扩大试点方案,组成工作班子,培训后上岗。要深入宣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

  二、积极扩大试点范围,稳步发展

  已经进行试点的区、县,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试点面;尚未试点的区、县,今年要求各乡指定一两个村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摸索经验,逐步推开。

  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开展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用地的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三、依法确定权属,准确丈量面积

  认定各户宅基地的实际使用界址是试点工作的核心,准确的宅基地面积数据是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管好宅基地的重要依据。每户宗地要按平面几何图形实地丈量,准确计算使用面积。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39号令)等有关规定,划定标准(法定)面积、超占面积和违法占地面积,绘制1:200的宗地草图。进行这项工作,各区、县可先发给农民临时宅基地使用证,条件成熟的,可发给正式宅基地使用证。

  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标准(法定)使用面积收费标准的确定,既要体现有偿使用,又要照顾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可控制在每年每平方米0.05元-0.30元的幅度之内。对超过规定或违法的使用面积,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超占或违法使用面积的数量,加倍累进收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总额(人均)不要超过年人均收入的1%。对出租或改作经营场所的宅基地收费,可参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对烈军属、残废军人、五保户、鳏寡老人和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标准(法定)面积的收费可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全家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包括居民户)尚未分得住房,仍居原处的,收费标准同村民一样对待;对另有住房,原籍住房不拆或所有权未变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应加倍收取。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宅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类和用途等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五、严格管好用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收取,实行“村有乡(镇)管”的制度,以村为单位存入信用社或农业银行,本息归村。使用时,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送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支取手续,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使用费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垦荒、造地等。

  根据外省市的经验和我市试点的情况,区、县土地管理局[包括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10%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要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即宅基地面积和收费标准公开,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公开;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区、县人民政府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199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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