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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25号
  2. [发布日期] 1992-05-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加快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的改革步伐,不断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实行“四放开”,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部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2]26号)明确规定的商业企业实行“经常放、价格放开、分配放开、用工放开”的“四放开”办法,也适用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进行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改革。

  为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采取以下配套政策:

  (一)从1992年起,市供销社独立核算的直属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33%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市物资回收公司缴纳所得税仍按国家规定执行)。税后利润用于归还专项贷款的部分,免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1991年底以前专项贷款按照规定允许税前还贷的余额,经税务部门批准,原则上税前税后各归还50%。税后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扩大税前还贷比例。1992年1月1日以后的专项贷款一律在缴纳所得税后归还。

  (三)从1992年起,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在现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四)按照京政发[1992]26号文件的规定,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企业职工教育基金提取比例,由1.5%分三年提高到6%。

  (五)企业为支持生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而超出经营范围购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实行一次性经营。

  二、市供销社直属批发企业加快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把批发企业推向市场

  (一)批发企业的经营职能与政府的调控市场职能要逐步分开。市供销社直属批发企业主营商品中列入政府专项储备的,所需储备资金应予保证,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补贴。其中化肥、农药、农膜仍按原储备办法执行。其余商品经市政府批准后,储备费用从市财政一次性安排的储备商品基金中统一解决。

  (二)支持批发企业建立现代化水平较高、功能较完善的大型商场和批发市场。对市供销社计划近期内兴建的两个大型商业设施,其所需建设资金除企业采取吸收农民社反、职工入股等自筹措施和向银行贷款外,还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的投资。市政府也将根据财力情况予以支持。新建大型商场和批发市场在营业初期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批发市场属于微利服务性行业,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税收、劳动、分配等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快市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市供销社在市区建设的大型商场和批发市场等经营服务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

  (二)从今年开始,市供销社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和网点改造项目,经批准后,其贷款贴息从市政府用于新建大型商场和批发交易市场的贷款贴息资金中解决。

  (三)属于危房的老旧网点的翻建,经批准后可享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四)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市供销社网点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迁复建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要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力度,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上下功夫,真正跳出单一购销经营的传统格局,转向服务型经营,逐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上述各项规定,市供销社系统区、县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199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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