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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78号
  2. [发布日期] 1993-1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国发[1993]18号)的精神,市有关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了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活动。现将市林业局《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对国际间的相互合作和交往有着直接影响,必须认真抓好。

  二、各级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国家和本市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要坚决取缔,依法处理。

  三、鉴于目前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各区、县应抓紧时间进行第二次检查,严肃处理典型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四、当前正值冬季,各地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护林人员,加强巡护,严防非法猎捕活动,打击非法猎捕行为。

  1993年12月27日  


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布置,今年8月中、下旬,市、区、县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县两级检查组,对本市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归纳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分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两部分进行:

  城近郊区以中轴路为界,分东、西两组,分别对崇文门菜市场、阳光肉食水产公司、御膳饭店、红桥集贸市场等30家商业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有19家未经市林业局批准非法经营国家或本市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中,查获鹿肉900公斤,黄羊肉20公斤,野猪肉40公斤,狍子肉700公斤,野牛肉30公斤,还有9只熊掌,10余只榛鸡,这说明本市城近郊区非法经营野味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

  远郊区县以各区县自查为主。检查前,大多数区县都按照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动员会的精神和市林业局《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发动和思想动员,造成声势。从检查结果看,平谷、昌平、通县、房山、密云等区县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现象较少,但门头沟区、大兴县的情况则比较严重。门头沟区和大兴县各查了24个单位,有非法经营活动的分别为8个单位和19个单位。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已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应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是一些由国家明令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如熊、飞龙和鹿的产品公开上了餐桌。天坛附近的御膳饭店认为,如果餐桌上没有熊掌和飞龙,则称不上御膳。目前,经营鹿肉的现象相当普遍,进货渠道比较复杂,许多鹿肉来路不明。

  二是外地经营者涌入北京,从事野味的营销活动。如丰台区境内的丰美水产经销公司,经营者来自河北省保定地区,他们不仅有固定的供货渠道,并且从事批发业务,仅市内就有14家火锅城从该公司进货。

  三是野味的经营热度继续升高。由于经营野味利润高,许多单位都渴望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更多的餐饮和副食经销单位,则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里暗里从事经销活动。有的菜市场甚至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经营内容和完成利润指标的手段。

  三、几点意见

  (一)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执法、守法意识。通过这次检查,发现我们的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在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方面,差距较大。个别经营者甚至不知国家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这反映出过去由市、区县林业部门组织的“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只是偏重于街头宣传,收效不大。今后,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介披露典型案例,使《野生动物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尽快制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要贯彻落实“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这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资源一方面要积极保护,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制约和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开发利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应适当安排一些野生动物定点经营单位,强化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

  (三)必须严肃执法。要搞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必须排除人为干扰,树立法治权威,严格执法。这次检查,在本市虽然是第一次,带有一定的突击性,但影响较大,效果也较好。年内,我局还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包括惩治乱捕滥猎活动的执法检查。今后,每年进行一两次,逐步形成制度。

  北京市林业局    

  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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