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11月2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咨询、参谋作用,促进首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顾问团是市政府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领域的辅助决策系统,也是市政府与广大科技人员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顾问团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顾问团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为改革开放服务,为解决本市重大现实问题服务,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建议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顾问团要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顾问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其基本任务是:
一、参与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建议和信息;
二、对首都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活动,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研究工作;
四、对本市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论证和评估,并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对各区、县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咨询,并结合实际培训专业人才。
第五条 顾问团在积极发挥顾问个人作用的同时,积极争取顾问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充分发挥顾问所在单位的作用。
第六条 接受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考察任务;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顾问团采取以顾问组活动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各顾问组要制定顾问工作年度计划,并建立定期活动制度。
顾问组的工作计划,由负责单位与顾问共同商定,必要时可以签订顾问指导项目合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顾问团建立领导委员会,顾问团领导委员会负责确定顾问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主管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兼任(市科委主任主持顾问团日常工作);设委员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兼任。
第九条 顾问团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顾问团的协调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顾问团的日常工作。顾问团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十条 顾问团在区、县建立专家顾问团京郊发展顾问组,主要为京郊区、县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具体工作由区、县科委负责。
第十一条 顾问团在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建立领导系统和联络员系统。
顾问团根据业务需要设若干专业顾问组。各专业顾问组分别挂靠在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顾问工作,为专业顾问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委、办、局要确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安排专业顾问组的活动,并指派处级业务干部作为专业顾问组的联络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系统所属局(总公司)顾问工作情况,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发挥顾问团的综合优势。
第十三条 专业顾问组设正、副组长,组长由该顾问组成员推举,或由该顾问组负责单位提名,所在组全体成员通过。
专业顾问组组长主要协调专家顾问与负责单位的关系,组织顾问活动,检查顾问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顾问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
各专业顾问组的负责单位,要主动邀请专业顾问组组长及有关顾问参加有关业务会议,以便更有目的地开展顾问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跨行业、综合性的课题,有关单位可以组织若干专业顾问组联合工作。
第四章 顾问的聘任
第十五条 顾问团成员由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市和外埠单位的卓有学识见解、富有实践经验,并愿为首都建设做贡献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六条 顾问团聘任顾问,要根据需要,并考虑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方面因素,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协商的办法选聘,并经顾问团领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由顾问团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顾问团成员受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顾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拨给专款。顾问的津贴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年终一次发给,免收个人所得税。
全年未参加顾问团活动的顾问,不发给顾问津贴。
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顾问,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工作章程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4年2月19日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工作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