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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20号
  2. [发布日期] 1992-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安排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3月3日发出《关于暂停实行夏时制的通知》。现将暂停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一年分冬夏两个作息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冬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为夏季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冬季为1小时(含午餐时间);夏季为1小时30分(含午餐时间)。

  二、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可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夏季可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三、市级和市属各局、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总厂和城近郊8个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夏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门头沟、房山区和各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夏季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以上安排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今后如无变动,不另通知。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错时上下班的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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