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使我市各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准确体现其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性质,经市政府批准,各街道办事处的名称由原“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更改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新印章(式样、规格附后)由区人民政府制发,从1990年10月1日启用。原制发的印章作废,由各区人民政府收回销毁。
特此通知。
附:
街道办事处印模式样、规格
街道办事处印章的式样、规格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为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如图)。印文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宋体)。
图: